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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供副本);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被申請人注冊信息資料;
(四)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與請求事項有關的證據材料。
集體勞動(人事)爭議除以上材料外,還需推舉3至5名員工代表并提交《員工代表人推舉書》、《申請人仲裁請求明細表》。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用人單位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加蓋單位公章,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副本);
(二)申請人單位組織代碼證或營業執照、企業法人證書等;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加蓋單位公章);
(四)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與請求事項有關的證據材料。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勞動者(工作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仲裁委應當受理:
(一)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范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四)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在合肥市區的中直、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所屬單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在合肥市區的部隊師級以上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在合肥市區的中央、省屬企業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全省具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人事爭議及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直接受理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設區的市、縣(縣級市)、市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除上級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以外的勞動人事爭議。
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由設區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終局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