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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法律提倡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法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其中任何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本文來源:廳法規處、廳勞動關系處、廳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