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通全青創園建設,營造良好的青創園環境,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結合青創園建設實際,特設立“青創園種子資金”。為加強資金管理,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種子資金不以盈利為目的,用于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資金支持。
第三條 種子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種子資金的來源、使用方式和額度
第四條 種子資金來源于的資產,初始規模萬元,以后視資金使用和需求情況增加。種子資金資助的成果技術及其轉讓產品一旦進入市場,就要受到市場規則支配,因此種子資金的運作要遵循市場規則。
第五條 種子資金的使用方式為:股權投資、融資擔保、融資補貼等。對單個項目的投資額度最高為萬元,投資期限最長不超過年,且不能成為最大股東,原則上不派員參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
第三章 種子資金組織架構
第六條 設立種子資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由綜合部、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評審委通過組織召開工作會議對種子資金管理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監管和協調。
評審委主要職責是:
(一)決定種子資金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投資政策;
(二)審議批準種子資金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三)審議批準種子資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審議批準種子資金對外投資、投資退出、融資擔保、融資補貼方案;
(五)審議批準種子資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評審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院科技開發處,具體負責:
(一)審議和發布種子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和工作指南;
(二)貫徹執行評審委確定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協調種子資金的運作;
(四)監督檢查投資項目及資金使用情況;
(五)完成評審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經批準,指定青創園作為種子資金的出資人代表。負責種子資金日常管理和投資運作,執行評委會的決策,并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和義務,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并完善相關實施細則和業務流程;
(二)負責編制種子資金管理運營的工作計劃和資金計劃。
(三)負責種子資金項目的信息發布、申報受理、程序性審查、調研論證,并提出初審意見;
(四)按照評委會的決策,負責種子資金項目的實施、監管與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種子資金日常管理工作經費由評委會辦公室每年按不超過其所管理年度資金總額的2%計取。管理工作經費主要用于種子資金項目的調研、論證、實施、回收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開支。 青創園在評委會辦公室的領導下,配備專職人員進行種子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種子資金的申報和審批
第十條 種子資金支持入駐企業或項目團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的技術創新項目應符合溫州市產業和技術政策要求,具備一定的創新內涵和較高的創新水平,成果有市場競爭力和明確的市場前景;
(二)企業或項目團隊應處于種子期或初創期,公司成立不滿3年,凈資產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年銷售收入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
(三)企業或項目團隊掌握了核心技術或必備的研發、生產技術,具備研發人才隊伍和生產必須的基本設備,具備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
(四)生產及市場營銷計劃可行,市場開發潛力大,成長性好;
(五)申報項目的自主知識產權關系明晰;
(六)企業或項目團隊負責人誠信記錄良好。
第十一條 種子資金的申報和審批:
(一)申報企業或項目團隊按照種子資金申報要求填報相關材料和提供相關附件。 青創園負責受理和初審,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提交評委會辦公室;
(二)評委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專家依據項目評審規則,提出項目評審意見及立項建議;
(三)根據評審意見,評委會辦公室提出項目資助建議,并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安排,報評委會審議后,作出資助決議;
(四)種子資金管理機構依據資助決議對企業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和投資手續。
第五章 種子資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 青創園作為種子資金的權益代表按照所投股權的比例享有相應的投資權益。項目承擔企業或項目團隊應按照 青創園的具體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評委會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對種子資金項目和項目承擔企業進行管理,定期走訪、調研,隨時掌握種子資金使用情況和種子資金項目進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建議報評委會。評委會辦公室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種子資金使用年度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 在項目完成后,由項目承擔單位作出書面總結報告,評委會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種子資金可通過企業回購、上市轉售及破產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六條 因客觀原因,項目承擔企業需對項目目標、進度和經費進行調整或撤銷時,應提出書面申請,經評委會辦公室審核并報評委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如發現承擔企業有嚴重違約違規行為,評委會將依據項目合同書的有關條款撤銷或中止項目資助。對撤銷或中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進行財務清算,將已撥付的種子資金返還。
第十八條 種子資金項目承擔企業負責項目實施,保證資金專款專用,應配合資金管理機構的監管。
第十九條 種子資金項目如投資失敗,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各方簽訂的合同條款之規定由種子資金項目各方共同組成清算小組,對項目實施情況、失敗原因、損失情況進行評估,分清原因、責任和各方應當承擔的義務,并選擇審計機構對種子資金損失部分進行審計,報經評委會核準后予以核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種子資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資、股票、期貨、房地產、贊助、捐贈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對于擅自挪用種子資金、弄虛作假、不按期支付股權收益、未能通過驗收和不配合資金管理機構工作的項目承擔企業,將被停止申請使用種子資金的資格,列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資金管理機構將按有關合同條款的規定追究項目承擔企業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 青創園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三十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