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企業入駐青年創業園須符合的條件
1、創業者須為45以下青年創業者;
2、在創業園內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
3、具有核心技術,擁有合法知識產權;
4、創業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省、市、經開區產業發展導向,且有利于體現青年創業者自身優勢和創業特色,類型以平面設計、建筑設計、廣告營銷策劃等設計服務和人力資源服務、專業咨詢服務、物流服務、電子商務等生產性服務業為主,并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
5、具備一定項目啟動資金和承擔創業風險的能力,具有較完善的企業管理制度。
6、創業團隊自愿接受創業園的相關管理制度,并遵守執行,創業團隊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后,必須保證能在基地正常開展工作,創業團隊成員應成績良好,學有余力。
第二章 入駐程序
苗圃區:
1、提交申請材料。大學生創業團隊向所屬高校提出入園申請,高校進行初審;
2、由經開區人社局、經開區科技局等部門組織評審,確定入駐資格;
3、 通過審批的創業企業與蕪湖通全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相關協議。
孵化區、加速區:
1、提交申請材料。創業團隊向蕪湖通全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入園申請;
2、由經開區人社局、經開區科技局等部門組織評審,確定入駐資格;
3、 通過審批的創業企業與蕪湖通全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相關協議。
第三章 園區管理
1、入駐項目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合法經營;
2、入駐項目須履行《經開區通全青年創業園項目入駐孵化協議》;
3、入駐項目日常工作須服從蕪湖通全科技有限公司管理;
4、入駐項目須嚴格遵照青年創業園各項管理制度及規定;
5、各團隊在園區的統一管理與指導下,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6、各創業團隊必須嚴格遵守園區作息時間,離開時鎖門關窗,關閉電源;
7、由于創業團隊管理不善,發生安全事故,損失由創業團隊承擔;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8、各創業團隊成員無論發現任何安全隱患,有義務立即向保衛處報告;
9、園區采用合同制方式進行管理。創業企業負責人在接到進駐創業園的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與蕪湖通全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合同;
10、創業實施中,涉及改變預定目標和項目內容,中止、提前或延期計劃實施等變動,創業企業負責人須提前15天提出書面報告。
第四章 退出機制
1、園區為一直開展創業活動的團隊在園區,期滿后,辦理相關手續,自動退出。
2、創業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發出《退出通知書》,要求其退出創業園:
(1)不遵守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
(2)不按規定繳納相應費用的;
(3)嚴重或屢次違反青年創業園有關管理規定的;
(4)私自將企業經營場地轉租的;
(5)不適宜繼續生產經營的。
創業企業在收到《退出通知書》后的30日內,須結清應繳費用,撤出設備,清理場地,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1、本辦法未盡事宜,嚴格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管理條例執行。
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蕪湖通全科技有限公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