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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安徽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
現將《安徽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7年12月1日  

安徽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十三五”中小企業發展規劃》(皖經信規劃〔2017〕82號),引導我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不斷提高集聚服務資源的能力、完善服務功能,促進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徽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省示范平臺)是指經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認定,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圍繞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等公共服務,管理規范、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
第三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省示范平臺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本地區省示范平臺的初審推薦、規劃管理、指導服務工作,協助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省示范平臺進行管理。
第四條 省示范平臺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原則,對認定的省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條 省示范平臺具有多種服務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務功能,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
第六條 信息服務功能。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質量、標準、人才、市場、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務。
第七條 技術服務功能。提供工業設計、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技術開發、技術轉移、信息化應用、設備共享、知識產權、品牌建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創新資源共享、技術成果轉化、創新成果推廣等服務。
第八條 創業服務功能。為創業者和創辦3年內的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項目策劃、政務代理、創業場地等服務。
第九條 培訓服務功能。提供經營管理、市場營銷、風險防范、技術和創業等培訓服務。
第十條 融資服務功能。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信用征集與評價等服務。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十一條 省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運營兩年以上的獨立法人單位,資產總額不低于20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年服務收入80萬元以上,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聯網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企業。
(二)服務功能完善,服務特色突出。從業人數不少于15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不低于75%;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5家以上。
(三)年服務中小企業100家以上;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定增長。
(四)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服務業績突出,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六)主要負責人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心,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 省示范平臺應滿足以下至少一項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上年發布信息150條以上;線下年服務企業數量10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6次以上。
(二)技術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具有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技術洽談、產品檢測與質量品牌診斷、技術推廣、項目推介和知識產權等服務活動4次以上。
(三)創業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建有創業項目庫、《創業指南》、創業服務熱線等;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項目洽談、推介活動4次以上;年服務人數150人次以上。
(四)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或在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具有線上和線下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年開展培訓活動10次以上;年培訓人數1000人次以上。
(五)融資服務。年組織開展投融資對接、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活動3次以上;年促成融資服務項目10個以上;幫助中小企業融資總額4億元以上。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三條 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依據本辦法負責本地區省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
第十四條 市、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對推薦的省示范平臺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安徽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表》(見附件1),并附被推薦省示范平臺的申請材料,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第十五條 被推薦為省示范平臺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見附件2);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四)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房產證、租賃合同);
(五)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市級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證明)復印件,授予的榮譽證書(證明)復印件;
(七)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八)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六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按照相關評審程序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門戶網站公示一周。
第十七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評審合格的單位授予“安徽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
第十八條 省示范平臺的評審工作每年開展1次,具體時間按照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要求進行。

第五章 認定管理

第十九條 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門戶網站建立省示范平臺信息數據庫,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二十條 省示范平臺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安徽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被認定為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有效期延續至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有效期止。
第二十二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建立服務業績考核制度。每年定期對上一年度省示范平臺服務業績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的省示范平臺予以重點扶持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對考核不合格的省示范平臺撤銷其稱號。
第二十三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建立監督管理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家對省示范平臺進行抽查,對已經授牌的省示范平臺,如發現弄虛作假,除撤銷稱號外,暫停所在市、直管縣下一年度的申報工作。
第二十四條 省示范平臺認定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0年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印發的《安徽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皖經信中小企〔2010〕214號)同時廢止,已認定和通過復核的省示范平臺有效期按新辦法執行。